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61号
被告人杨棚,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棚于2020年5月25日5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张家花园隧道处,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13695元的本田牌SDH175-9两轮摩托车一辆,并将盗得的摩托车停放于重庆市江北区华福路华新正街立交桥下。
民警通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追踪,于2020年5月26日0时许在江北区华福路华新正街立交桥下查获被盗摩托车,并于同年5月29日15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一号恒大名都小区11幢2918-2房间内将杨棚抓获。被告人杨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收据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棚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杨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杨棚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