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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森林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233号

被告人杨森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抢劫罪,2015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森林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杨森林在重庆市渝北区民秀路1号附47号、48号宜可平价超市,通过使用夹钳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该超市,将店内的22条香烟盗走。

2020年5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杨森林在渝北区桃源大道559号附14号晨光文具店,通过推门的方式进入该文具店,将被店内的10包香烟和现金人民币370元盗走。

2020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杨森林在渝北区民秀路1号附47、48号宜可平价超市,通过使用夹钳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该超市,将店内的47条总价值人民币17069.4元的香烟盗走。                                                                                                                                      

2020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杨森林在两江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附33号动力国际C座可购便利店,通过使用夹钳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该超市,将店内的131包总价值人民币8414.08元的香烟和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森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香烟清单、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曾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森林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森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森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森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森林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森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杨森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森林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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