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杨森,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8199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森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后二人互加微信,杨森在微信上冒充单身女性与被害人聊天,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其多次以虚假理由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251980元,其从王某某处骗取的资金已被杨森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挥霍使用,至今未还。
被告人杨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森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森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金萍
检察官助理:秀锐斌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森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建议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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