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杨森,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被告人杨森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杨森在咸鱼、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口罩、额温枪销售。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左某某、姚某某等人合计人民币17.6万余元,并将骗取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被告人杨森于2020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左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森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森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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