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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杨森,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021989********,回族,中专文化,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及故城县**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山东省德州市,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成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7日至8月15日,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3日至7月17日,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打电话、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以提前付息、到期归还本金为诱饵,采取与投资人签订《代持代销合同》为投资人代持代销 “故城县**养殖有限公司”养殖成牛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揽资金。经审计,该公司共向16 人吸揽资金107万元人民币,造成损失74.44万元人民币。其间,被告人杨森受屈某某、某某某(均另案处理)指使,以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故城县**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通过开会、带领投资人参观等方式进行宣传,并每月获取5000元工资。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森在德州东站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济南乘警支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注册材料、代持代销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森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

6.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磊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森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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