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杨欢(诨名“欢欢、 欢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栋**号,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4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行为,先后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3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4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诨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花园**栋**。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4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诨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小区**餐馆。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4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诨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单元**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庙**房**号**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4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未按规定登记宾馆入住人员身份信息,2016年12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4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欢、杨某乙、杨某丙、魏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欢在本市武陵区**街道**社区火车站商贸城**栋**号门面经营“**旅馆”,先后组织卖淫人员张某甲、张某乙、饶某某、“某某”、易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朱某某等人在旅馆房间内或上门提供色情服务,通过电话联系或建微信群发布群公告、消息的方式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并以“快餐”(指直接发生性关系)200-300元、“全套”(指发生性关系并用嘴服务)400-500元、“包夜”(指三小时发生两次性关系)600-800元的标准收取嫖资后统一分配提成。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魏某某、徐某某先后在本市武陵区**酒店、**酒店、**酒店、**酒店,以发放招嫖卡片并电话联系的方式招募嫖娼人员,由被告人杨欢负责安排卖淫人员上门提供色情服务后提成获利;被告人杨某甲负责驾车接送提供上门服务的卖淫人员并从中获利。2020年4月24日,因卖淫人员“某某”在**酒店**房上门提供卖淫服务时被他人用刀刺伤,民警到场调查将本案查获。经统计微信支付明细,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杨欢收取卖淫人员上交的嫖资共计人民币91.4万余元。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乙共分得赃款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杨某丙共分得赃款人民币22万余元,被告人魏某某共分得赃款人民币13.9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共分得赃款人民币7.2万余元。被告人杨某甲共获赃款人民币5600余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欢被依法扣押收缴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宾馆营业执照、现场及物证指认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通话详单、住宿登记信息、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2.证人饶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朱某某、易某某、王某乙、江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欢、杨某乙、杨某丙、魏某某、徐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欢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魏某某、徐某某、杨某甲分别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杨欢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魏某某、杨某丙、杨某乙、徐某某、杨某甲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雅洁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欢(1527366****)、魏某某(1827361****)、杨某丙(1520060****)、杨某乙(1378789****)、徐某某(1557366****)、杨某甲(1517595****)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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