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金融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杨正俊,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2********,汉族,本科文化,上海锐祺实业有限公司、香港*乙实业有限公司、香港*甲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正俊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3月12日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17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正俊系香港*甲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香港*乙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底,杨正俊经他人介绍,结识**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及**金融租赁株式会社(下称*租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同年12月,在杨正俊等的撮合下,**贸易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总额度为2250万美元的融资合同,并约定,以*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为担保,**租赁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款项,*甲公司作为实际用款人代收款项并处理货物、负责还款。
2017年1月至11月,被告人杨正俊为骗取钱款,向**租赁公司、**贸易公司提供多份虚假大额货物提单等材料,并以此为依据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多份协议,收取**租赁公司支付的款项。后杨正俊编造货物价格下跌、无法卖出等理由,将钱款占为己有。经查,杨正俊将钱款用于其实控公司的经营活动、出借他人及挥霍消费等。其间,为保证后续得款,杨正俊返还部分赃款。经司法审计,截至案发,扣除返还部分,杨正俊非法获取的资金折合人民币7000余万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杨正俊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杨正俊拒不认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主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标的物收据、债权确认书、发票、对账单、提单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房产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催告函、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马某某、牛某某、顾某某、张某甲、王某某、严某某、单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倪某某、肖某某、林某甲、张某丙、林某乙、丁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正俊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诈骗他人钱款达人民币7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杨正俊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婉颖
检察官助理:练剑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正俊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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