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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正军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杨正军,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小区**幢**单元**室。1999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8月2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1年12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3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正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3月份,徐某甲(已起诉)伙同徐某乙(刑拘在逃)在上海市宝山区**路**菜场旁的一楼棋牌室内开设“六名”赌场,该赌场持续半个月左右,共抽头获利80万元左右。其间,被告人杨正军负责在该赌场望风、跑腿,获利3000元。

被告人杨正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徐某丙、蒋某乙、叶某某、苏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章某某、徐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正军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正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军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正军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正军现被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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