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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正江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854号

被告人杨正江,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锦屏县敦寨镇色界村战朝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义乌市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我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正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正江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至义乌市**街道**家园**楼**房间,以插片开门进入屋内,在二楼房间内盗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床头边上柜子抽屉里的三只银质手镯,经估价,三只银质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550元。

2、2019年4月3日早上,被告人杨正江伙同龙某某至诸暨市**街道**幢**单元**室,以撬门的方式进入屋内,盗得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屋内的黄金项链一条,经估价,价值人民币9573元。

被告人杨正江于2019年4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正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刻录光盘、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正江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正江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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