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武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杨武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6月20日释放;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1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武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武成与王某某(已判刑)结伙,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邱某某家门前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将杨某某(邱某某之妻)停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海宝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武成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武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武成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武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飞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武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