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杨永刚,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号**栋**单元**号,住本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201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 年6 月9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永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永刚窜至本市锦江区二环路东五段126号附19号“东北烧烤”店,趁该店经营者受害人王某某在里间打扫卫生不备,窜入外间前厅,将受害人王某某放于前厅吧台后小床上的一个红色女式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和一部金色“苹果”XsMax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80元),后将所盗手机销赃获款人民币2000余元,所获赃款已耗用。2020年7月27日,杨永刚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永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永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永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永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沙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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