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63号
被告人杨永刚,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永刚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杨永刚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其自称名叫“林某某”。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杨永刚向陈某某谎称自己在省医院有内部关系,能帮陈某某中标**医院床上用品及医疗设备的采购项目,并使用其另外两个微信号冒充“**医院东哥”“**政府周秘书”给自己发送微信消息,编造聊天记录,截图发送给陈某某以骗取信任。2020年9月5日、9月24日,杨永刚与陈某某先后两次在本市青羊区**路**号“**茶楼”谈投标事宜。杨永刚使用一张姓名为“林某某”的虚假身份证件与陈某某分别签订床上用品和医疗设备的合作协议,并谎称需要疏通关系,以“合作意向金”的名义先后收取陈某某微信转款的共计60000元。同年10月27日,杨永刚谎称陪审批的领导打牌,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陈某某10000元。后杨永刚便失去联系。
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永刚在本市温江区**道**号**苑**栋**单元**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永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永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勇
检察官助理 魏静茹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附:
被告人杨永刚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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