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杨永周,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6********,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永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金生,男,傈僳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21967********,小学文化,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同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永周、谢金生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杨永周驾驶云L*****货车在云南边境接取到大量罂栗壳后联系到被告人谢金生,并告诉其拉着违禁物品,为防止途中公安民警设卡查辑,雇请其驾车为其在前探路,二人约定好后被告人谢金生驾驶云M*****皮卡车来到腾冲**路段与杨永周汇合,在此杨永周向谢金生支付了2000元探路佣金。随后二人分别驾车一前一后绕关避卡于次日8时许途经**旅客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杨永周所驾驶的货车内查获用绿色编织袋和纸箱层层包装着的毒品罂栗壳65箱、用灰色编织袋包装着的毒品罂栗壳14袋,共计净重1100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毒品罂栗壳;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周、谢金生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周在公安民警对其进行盘问时主动供述其所运货物是罂栗壳,应视为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金生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泽民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杨永周现押于永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谢金生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53****。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十五张;
3、扣押物证现存于永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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