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杨永忠,绰号:小杨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1********,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永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永忠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号同仁堂药房门外,趁被害人冯某某不备,将其放于外套右侧口袋的一部粉色苹果6Splus手机盗走,随后将该手机以150元抵当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杨永忠伙同昌元、罗林(均另处)三人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半边街欲寻找目标实施盗窃。10时40分许,三人来到洪河**路**号“麦的多”蛋糕店外等候公交车时,被告人杨永忠进入蛋糕店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收银台内的一部华为P30手机盗走。后杨永忠销赃获款,三人分赃耗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永忠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永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永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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