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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永玲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杨永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普格县人,住四川省普格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007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永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永玲于2018年4月1日零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鹅岭隧道往鹅岭方向出口附近,趁无人之机,将重庆惠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路灯杆下电井内的50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1139元的路灯电缆线剪断后盗走,随后其伙同左思龙(另案处理)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120。

2020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永玲在本市南岸区华顺网吧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永玲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及辨认等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永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永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在前罪判决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永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斌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杨永玲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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