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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永龙、杨世杭、杨再清涉嫌聚众斗殴罪)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杨永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2000********,侗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再清,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9********,侗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世杭曾用名杨小松),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2000********,侗族,大专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系贵州**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经院批准,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永龙、杨世杭、杨再清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2时许,石某甲(另案处理)与吴某甲(另案处理)、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等人在黎平县孟彦镇“帝豪娱乐会所”玩时,石某甲通过吴某甲认识那某某,石某甲与那某某聊天时用手将吴某甲推开,吴某甲因此与石某甲发生争吵。2020年1月8日凌晨1时许,石某甲、石某乙、吴某甲、石某丙、石某丁等人一起到孟彦后街“龙哥夜宵”店宵夜时,吴某甲与石某甲再次发生争吵,被前来吃夜宵的被告人杨永龙、杨再清看见,吴某甲对杨永龙讲石某甲要打自己,杨永龙和杨再清则分别用QQ打电话告知杨世杭、吴某乙等人称被打了,要他们来帮忙打架。石某甲知道对方喊人来殴打自己后,从“龙哥夜宵”店烧烤架上拿了一把剪刀藏在身上,同时要求其同伴石某丙、石某丁先走,石某丁在微信上要求石某甲离开时石某甲不同意并要求“喊人来”。此时,杨某甲、吴某乙(另案处理)、杨世杭等人也到达现场,杨某甲将石某甲拖至“龙哥夜宵”店门口公路上,并与杨永龙、吴某甲一起对石某甲实施殴打,杨世杭拿木板拍打石某甲头部后,石某甲拿出事先准备的剪刀朝对方连续插过去,导致杨某甲颈部被刺伤,杨某甲、吴某乙、杨世杭、杨永龙、杨再清、吴某甲继续对石某甲实施殴打致其倒地,杨世杭手中木板被打飞,石某甲起身朝夜宵店方向跑时,被杨永龙捡起木板继续追打,石某甲则再次用剪刀刺向杨永龙头部,致杨永龙头部也受伤,石某甲在斗殴中眼部、鼻部、手背等多处有表皮损伤,杨某甲因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黎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生前系遭受锐性外力作用,致颈总动脉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死亡;杨永龙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石某甲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决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手机等物证;3、伤情鉴定意见;4、杨某乙、石某乙等证人证言;5、被告人杨永龙、杨再清、杨世杭的供述及辩解;6、案发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永龙、杨再清、杨世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龙、杨再清、杨世杭纠集多人聚众斗殴,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永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再清、杨世杭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杨永龙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8599****(杨永龙母亲、1988538****(杨永龙父亲)。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6份、换押证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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