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永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村,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永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永龙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遵义市汇川区松林方向沿松毛线往毛石方向行驶,至汇川区松林至毛石0KM+800M(小地名:骑龙山)路段时,将行人袁某甲撞倒受伤,引发交通事故,袁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永龙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袁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袁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检验报告等;6.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监控视频光盘;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1人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以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8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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