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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永龙盗窃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杨永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2********,汉族,文盲,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现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室。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1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永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永龙至本市雨山区**路口**烟酒店,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断门锁,进入店内,盗窃了六条中华软盒香烟、两条中华硬盒香烟、两条苏烟软盒香烟、一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硬盒香烟、八包散装的中华软盒香烟、现金110元。并将盗窃的香烟卖给了**副食店老板马某某,获利共计5526元。后经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被盗香烟的总价值为7060元。

被告人杨永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永龙处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39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信息、证明、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卷烟订货页面截图等;

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永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永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永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永龙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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