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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汉军、叶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杨汉军,绰号“猴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68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村**组**号,租住临湘市**市场**胡同。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4月28日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2月1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6821980********,汉族,高中文化,临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汉军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7日至4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杨汉军先后3次向周某某、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累计0.5克,得毒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汉军以230元购买0.2克甲基苯丙胺后,在临湘市华银华美达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

2.2019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杨汉军以230元购买0.2克甲基苯丙胺后,在临湘市明珠花园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姚某某;

3.2019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汉军以230元购买0.2克甲基苯丙胺后,在临湘市明珠花园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0.1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16日凌晨,临湘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汉军时,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4小包,共净重1.11克,并均取样送检。随后带领临湘市公安局民警至被告人叶某某住处将叶某某抓获。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叶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底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共计6次容留吸毒人员师某某、曾某甲、杨汉军、张某某等人在自己的临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客厅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底,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曾某乙在自己位于临湘市西正街246号的临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客厅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曾某甲、师某某、江天一在自己的临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客厅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曾某甲、江天一在自己的临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客厅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杨汉军、陈猛、江天一在自己的临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客厅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杨汉军、张某某在自己的临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客厅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6.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杨汉军、张某某在自己的临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客厅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4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附扣押决定书);2.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周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曾某乙、师某某、曾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杨汉军、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称重、取样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汉军、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人杨汉军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杨汉军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叶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汉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告人叶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立新

检察官助理:邓少军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汉军、叶某某现均被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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