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杨汉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住安义县**镇**村**村小组**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3月6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赌博,于2012年7月17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3年6月4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于2019年1月29日被安义县公安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损毁水利设施和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2月25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因赌博,于2020年4月29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六百元,因疫情未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住安义县**镇**公寓**单元**室。因本案,2020年5月10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其怀孕未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住安义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义县鼎湖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奉新县,住安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2020年5月10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疫情未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汉彬、龚某甲、余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我院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卷宗肆册。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汉彬在安义县**开发区其经营的**超市摆放2台“摇钱树”、2台“香烟世界”赌博机,同时让陈某某在被告人龚某甲经营的**超市摆放3台“香烟世界”赌博机、在被告人余某某经营的**超市摆放1台“摇钱树”、2台“香烟世界”赌博机、在被告人宋某某经营的**超市摆放1台“摇钱树”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与超市老板事先约定盈利款采取五五分成。经鉴定,上述十一台游戏机共计十八个机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被告人杨汉彬在自己及他人超市设置赌博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7035元,个人获利人民币86957.5元;被告人龚某甲提供场所为他人设置赌博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980元,个人获利人民币40490元;被告人余某某提供场所为他人设置赌博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2581元,个人获利人民币16290.5元;被告人宋某某提供场所为他人设置赌博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594元,个人获利人民币3297元。
2020年5月9日、5月20日、5月28日,被告人杨汉彬、余某某、宋某某在店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龚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余某某、宋某某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说明、前科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材料;
2.证人陈某某、龚某乙等人的证言;
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4.被告人杨汉彬、龚某甲、余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汉彬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及他人超市设置赌博机11台共计18个机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汉彬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且其曾经故意犯罪,并有多次行政处罚的记录,主观恶性大,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龚某甲利用自己超市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余某某利用自己超市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自己超市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代国
检察官助理:魏甜甜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杨汉彬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被告人龚某甲、余某某、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材料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账本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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