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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沛盗窃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沛,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4********,无业,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巷**号**单元**楼**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单元**楼**号。1997年因犯抢夺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12月22日因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日,杨沛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5日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强制戒毒两年。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沛邀约朱某某(在逃)到街上实施盗窃。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沛从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步行至乐山市市中区府街,杨沛见一年轻女性的上衣外套右侧衣兜内有一手机,杨沛则悄悄靠近该女孩,趁女孩不注意的时候将手机盗走,后杨沛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警务辅助人员当场抓获,朱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4月16日,经乐山市市中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菊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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