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杨泉,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送明,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奥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大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1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泉、黄送明、黄奥运、文某某、黄某甲、熊某甲、张某甲、沈某某、皮某某、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3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3日再次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4日、2019年1月24日、2020年4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杨泉、文某某、皮某某共谋假冒中安财智的工作人员,以办理假信用卡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尔后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钢印机、用于伪造信用卡的卡片、印有“中安财智”字样的信封等作案工具,杨泉还找人创建了一个名为“中安财智”的网站(www.zacaizhi.com.cn)。自2019年4月起,三人各自在网上寻找客户,前期骗取客户的“制卡费”、“手续费”归各自所有。此外,杨泉负责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录入“中安财智”网站,使客户误认为收到的信用卡是中安财智公司为其办理的,文某某、皮某某负责将伪造的信用卡邮寄给客户,当客户发现信用卡不能使用时,三人便告知客户联系客服人员。然后杨泉假冒中安财智客服人员,谎称该信用卡需激活后才能套现使用,并骗取客户的“激活费”、“加急费”等,杨泉假冒客服骗得的财物需与客户前期对应业务人员均分。截至2019年7月底,杨泉通过上述方式独自骗取徐某某、杨某某等1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539元,文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张某乙、段某某、宫某某等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6330元(其中,杨泉以假冒客服人员的方式参与诈骗了张某乙、段某某、宫某某等三人),皮某某、杨泉共同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7608元。
2019年4月底,被告人杨泉、黄送明共谋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由黄送明负责组织人员从网上寻找客户,收取“制卡费”、“手续费”,杨泉则负责提供伪造的信用卡,并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录入“中安财智”网站,使客户误认为收到的信用卡是中安财智公司为其办理的,以及假冒客服人员骗取客户的“激活费”、“加急费”等,双方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诈骗所得。之后,黄送明与被告人黄奥运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先后招募了熊某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黄某乙、张某甲、沈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实施上述犯罪活动。2019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黄某甲、熊某甲出资加入黄送明的诈骗团伙,黄送明、黄奥运、黄某甲、熊某乙作为股东从业务员的诈骗所得中抽成。截至2019年8月20日,杨泉与黄送明、黄奥运等人通过该方式骗取温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转款)等5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7786元,其中,黄某甲、熊某甲加入后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4969元,张某甲参与诈骗刘某甲、李某某等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388元,沈某某参与诈骗刘某乙、陈某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564元,黄某乙参与诈骗胡某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233元。
被害人温某某报案后,民警经过侦查锁定被告人杨泉、黄送明等人,并于2019年8月20日将被告人杨泉、文某某、皮某某抓获,于2019年8月21日将被告人黄奥运、黄某甲、熊某甲、沈某某、黄某乙抓获,黄某乙到案后为民警指明黄送明居住房屋的具体位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送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17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账本、微信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温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泉、黄送明、黄奥运、文某某、黄某甲、熊某甲、张某甲、沈某某、皮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泉、黄送明、黄奥运、文某某、黄某甲、熊某甲、张某甲、沈某某、皮某某、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泉参与诈骗金额为29026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送明、黄奥运参与诈骗金额为18778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甲、熊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10496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文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6633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3238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沈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656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皮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760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乙参与诈骗金额为6233元,数额较大,十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熊某甲、张某甲、沈某某、黄某乙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涛
检察官助理:李永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泉、黄送明、黄奥运、文某某、黄某甲、熊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汉川市**乡**号;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被告人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丰都县**村**组**号;被告人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
2.侦查卷宗1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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