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杨波,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波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波饮酒后到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店吃夜宵,遇到互不认识的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准备离开。杨波无故阻止对方离开并让对方打自己耳光,此时王某甲一方的关某某便拍了杨波脸部一下。杨波遂心生气愤,便对关某某、王某丙实施殴打。后杨波见王某甲、王某乙准备离开,又对王某甲、王某乙实施殴打,并持平底锅将王某甲、王某乙致伤。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波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南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籍信息、病历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波的供述和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波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俊
2020 年8 月 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波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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