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19〕322号
1、被告人杨波涛,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4********,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
2、被告人刘林,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95********,大专文化,幼师,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
3、被告人张飞,曾用名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79********,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街**号。
4、被告人张亚辉,男,汉族,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2********,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
5、被告人沙振明,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7********,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村**组。
6、被告人马力,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93********,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村**号。
7、被告人骆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6********,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号。
上述七名被告人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5月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波涛、刘林、张飞、张亚辉、沙振明、马力、骆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七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波涛因觉得隆阳区**山有可能存在古墓葬,遂邀约他人一起进行盗掘。2019年3月,杨波涛通过加入的盗墓QQ群发布在保山市存在古墓的消息,并先后邀约了被告人刘林、张飞、张亚辉、沙振明、马力、骆某某前来隆阳区盗掘古墓。六人先后来到隆阳区找到杨波涛,在杨波涛的组织带领下,共同准备了盗掘古墓所需的工具,后利用夜间不易被人发现的时候,在杨波涛的指挥下在本区**山东南角山林里挖掘盗洞进行盗掘。被抓获时,七名被告人已经盗掘一个宽90厘米,深20米的盗洞。经隆阳区文物管理所专家对盗掘现场进行勘查,七名被告人盗掘地不存在古代墓葬,其将明代城墙遗址填土误认为古代大墓封土堆而进行盗掘,盗掘位置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府**门及**山城墙残垣保护范围,挖掘对城墙遗址基础造成了一定破坏。
2、被告人刘林、张飞在本区**山盗掘期间,经过事先踩点发现本区***乡**村委会**小学附近的山地存在清朝的墓葬。201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刘林、张飞、张亚辉、沙振明、马力五人驾车来到**乡**村村口东南面田梗上,在刘林、张飞确定位置后共同对一座清朝乾隆六十年(公元1795年)的墓葬进行盗掘。挖掘盗洞后发现该古墓已被盗掘过,遂将盗洞回填逃离现场。
3、2019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刘林、张飞、张亚辉、沙振明、马力、骆某某六人再次驾车到**乡**村委会**小学围墙外,在刘林、张飞确定位置后共同对一座清朝康熙戊戌年(康熙五十七年,公元1718年)的墓葬进行盗掘。挖掘盗洞后发现该古墓已被盗掘过,遂将盗洞回填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日,民警在本区***公园将被告人刘林、张飞、张亚辉、骆某某抓获,在公园附近的出租房将沙振明、马力抓获,5月2日,民警在永昌街道**小区出租房将杨波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作案工具;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杨波涛、刘林、张飞、张亚辉、沙振明、马力、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涛、刘林、张飞、张亚辉、沙振明、马力、骆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杨波涛实施盗掘行为1处,刘林、张飞、张亚辉、沙振明、马力实施盗掘行为3处,属于多次盗掘,骆某某实施盗掘行为2处,仅有两次具体行为,情节较轻,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杨波涛的刑事责任,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刘林、张飞、张亚辉、沙振明、马力、骆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第一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杨波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林、张飞、张亚辉、沙振明、马力、骆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二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刘林、张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亚辉、沙振明、马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三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刘林、张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亚辉、沙振明、马力、骆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二、三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刘林、张飞、张亚辉、沙振明、马力、骆某某的盗掘行为未实际损害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于犯罪未遂。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七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杨波涛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有期徒刑3—5年,并处罚金;判处刘林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期徒刑3—5年,并处罚金;判处张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期徒刑3—5年,并处罚金;判处张亚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判处沙振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判处马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判处骆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期徒刑1年—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夏润光
检 察 员 王 波
2019 年9月19日
附:1.七名被告人均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赃物随案移交;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