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杨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单元,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单元**室。2015年8月19日因犯放火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杨波先后3次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便利店,趁店内无人之机,通过破坏便利店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将便利店内玉溪牌香烟10盒(总计价值人民币230元)、龙牌香烟12盒(总计价值人民币156元)、中华牌香烟7盒(总计价值人民币245元)、芙蓉王牌香烟8盒(总计价值人民币200元)、牡丹牌香烟6盒(总计价值人民币42元)、苏牌香烟6盒(总计价值人民币132元)、玉溪创客牌香烟2盒(总计价值人民币40元)、煊赫门牌香烟7盒(总计价值人民币112元)、爱你牌香烟5盒(总计价值人民币50元)、云牌香烟9盒(总计价值人民币135元)、黄山牌香烟8盒(总计价值人民币144元)、777牌香烟9盒(总计价值人民币135元)盗走。现除被盗玉溪牌等33盒香烟被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外,其余赃款、赃物均被其挥霍。
经侦查,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波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部分赃物香烟及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波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杨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证据;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波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小波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波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遂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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