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犯罪嫌疑人杨波,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2016年5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杨波在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将300元冰毒卖给陈某某。
2019年10月2日,梁某某向被告人杨波联系购买冰毒,后被告人杨波至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将400元冰毒和100元麻古卖给梁某某。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杨波至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将400元冰毒和100元麻古给梁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杨波处搜出13袋冰毒可疑物和6袋麻古可疑物,从杨波住处搜出13袋冰毒可疑物、4袋毒品可疑物、1个电子秤和1个自制饮料吸毒工具。经称量,26袋冰毒可疑物净重84.68克,10袋麻古可疑物净重29.86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安成分。案发后上述物品已扣押在案。
被告人杨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冰毒数量84.68克,麻古29.8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事实,系坦白;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育
附:
1.被告人杨波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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