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泽林,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2005年11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因犯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2009年9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8月16日被临时收押于云南省澄江市看守所(原澄江县看守所),同月22日依法办理出所。2019年8月2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泽林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泽林通过虚构中铁二十局房产公司项目总工、项目总经理的身份,对外宣称自己有中铁山水天语城、中铁山水逸城等项目的发包权,骗取李某甲等人的信任。2015年9月,被告人杨泽林以交纳项目保证金为由,骗取李某甲25万元。
2019年8月16日,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语花源生态农庄将被告人杨泽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人事任命书》、《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牟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杨泽林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泽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同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泽林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泽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忠
检察官助理:卢 敏
附:
1.被告人杨泽林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散页材料48张、光盘9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