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洋(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码34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号)。被告人杨洋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乡**村**号)。被告人郑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强(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身份证号码34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社区)。被告人付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28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7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再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8月16日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付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12月27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2020年1月2日,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付强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移送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金安分局于1月3日依法将付强从合肥市看守所带回并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郝谢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路)。被告人郝谢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19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郝谢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李杰(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告人张李杰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李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磊,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街**队)。被告人邵磊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再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邵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洋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郝谢杰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付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伟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邵磊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李杰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 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4年以来,刘某甲(刑拘在逃)多次纠集被告人杨洋、郑伟、郝谢杰、付强、张李杰、邵磊等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被公安机关多次打击处理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为树淫威、扬恶名,继续纠集他人在本市城区及周边乡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刘某甲为首要分子,杨洋、郑伟、郝谢杰、付强、张李杰、邵磊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
(一)已判决犯罪事实
1.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
(1)2005年4月12日,刘某甲获悉平桥一伙成员钱某某等人在本市“天上人间”舞厅附近出现,便伙同被告人邵磊和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吕某甲、丁某甲、刘某丙等人持刀赶至“天上人间”舞厅附近,欲找钱某某寻仇。随后,众人发现了曾在兴隆旅社里砍过刘某乙的李某甲,邵磊、陈某乙、吕某甲、丁某甲、刘某丙等遂上前将李某甲砍致轻伤。
(2)2005年5月5日23时许,钱某某等人受人邀约来到本市梅山路“避风塘”茶楼附近,发现三里桥一伙人在附近活动,便授意尹某某、樊某某等人回去讨刀。此时三里桥一伙的刘某甲等人也发现钱某某等人,遂邀约被告人邵磊和陈某甲、胡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吕某甲、陈某乙、丁某甲、陈某丙等人持械分乘几辆出租车,伺机与对方殴斗。在本市皋城东路大桥下新河巷附近。钱某某等人发现乘坐出租车的刘某甲一伙,遂将出租车拦下,持刀砍砸车辆并追砍车内人员。刘某甲、陈某甲等人得知同伙被拦砍的情况后,各持刀、枪伙同同伙追砍、射击。殴斗中,刘某甲等人与江某某相互砍击,致江某某轻伤、陈某丙轻伤。
(3)2005年5月25日晚,朱某某等人将六安市“天上人间”舞厅女服务员陈某丁带到本市皋城西路吃烧烤。陈的男朋友王某甲获悉后,便同其朋友徐某某赶到皋城西路烧烤店找寻陈,后在烧烤店内与朱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朱某某见状邀约刘某甲、邵磊和陈某甲、刘某丙、陈某乙、吕某甲等人,刘某甲、陈某甲等人赶到后,持刀枪对王某甲、徐某某进行殴打,致徐某某轻伤、王某甲轻微伤。
(4)刘某甲和武某某因废钢收购事情,与长安厂一伙的魏某某、郑某某结下矛盾。2005年6月17日下午,刘某甲、陈某甲、胡某甲、吕某甲等人,在本市备战桥上与魏某某、吴某甲等人发生互殴,致刘某甲轻微伤、陈某甲轻伤、吴某甲轻伤。
(5)2005年10月23日23时许,罗某某得知曾在三里桥砍伤自己的王某乙在本市东大街“友佳网吧”上网,遂邀集刘某甲和胡某甲、吴某乙等人窜至“友佳网吧”楼下,后罗某某、吴某乙等人持刀进入网吧内将王某乙砍致轻伤。
2.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
(1)2011年6月6日晚,刘某甲和晏某某、陈某戊、刘某丁、鲍某某、刘某乙等人在本市“1918”酒吧喝酒,在舞池跳舞过程中,刘某丁等人与吕某乙、吕某丙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随后晏某某、刘某乙、刘某甲、陈某戊、鲍某某参与其中并持匕首等物品,殴打吕某乙、吕某丙、许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害人吕某乙的伤情属轻伤,被害人吕某丙、许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2016年7月5日 22时许,汪某某等人在本市“梦尚纯”KTV 门口因走路碰撞了陈某己等人,继而争执、互骂。后陈某己电话通知其丈夫付某某,与在本市龙河路白金汉宫娱乐的付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夏某某等汇合,汪电话通知其丈夫胡某甲并声称有人要打自己。当晚23时许,刘某甲和刘某乙、郝谢杰经胡某甲邀约赶至白金汉宫娱乐会所门口,与付某某等人分别持皮带、鱼竿、雨伞等打斗,致使双方人员受伤。
(二)未判决犯罪事实
1.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
(1)2014年10月8日13时许,刘某甲(刑拘在逃)应胡某乙(另案处理)邀约,纠集被告人杨洋、付强及杨某某、张某甲、鲍某某、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前往本市金安区**镇**高分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厂区与孙某甲(另案处理)邀约的张某乙、储某某、韩某甲、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械斗,致杨洋、付强、韩某甲等多人受伤。为泄愤报复,刘某甲邀约被告人郝谢杰、郑伟等人聚集于该镇杭淠湾生态酒店附近,后开车在本市开发区医院、**公司厂区等处寻找孙某甲方,伺机报复。
当日下午14时许,刘某甲方在三十铺镇发现乘车的孙某甲方储某某、王某丙等三人,遂驾车追撵至该镇三元山庄附近,持棍棒对三人及驾驶员进行殴打,并打砸车辆。经鉴定,车辆损失为4930元。后经公安机关处理,胡某乙、孙某甲各赔偿车辆损失5000元。
为逞强斗狠,同年10月11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付强及鲍某甲、高某甲、冉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客运东站附近长安网吧内将孙某甲方韩某甲、谈某某带至鲍某甲车上进行殴打。事后,胡某乙支付刘某甲等人2万元报酬。
(2)2015年9月9日晚,邹某某(另案处理)因孙某乙(已起诉)殴打鲍某乙之事在电话里与孙某乙发生口角,后欲至本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挑衅对方。吕某丁从中调解,并安排邹某某和孙某乙在该镇**宾馆谈判,刘某甲得知后,遂安排被告人杨洋、郑伟、张李杰赶至该宾馆,被告人付强等人也随即到达。谈判期间,受刘某甲指使,张某丙在宾馆内(另案处理)对孙某乙掌掴踢踹,郑伟在门口对其言语挑衅、殴打,随后陈某庚(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围殴孙某乙,被吕某丁拉开。为泄愤报复,孙某乙随即召集附近待命的同伙持械赶至宾馆,找寻对方未果后,在返回途中该方董某甲(已起诉)车辆被被告人张李杰开车追撵并追尾碰撞损坏。
(3)2016年1月30日凌晨,刘某甲被田某某砍伤后,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和田某某的私下和解,安排被告人杨洋、郝谢杰、陈某庚(另案处理)、陈某甲(刑拘在逃)前往本市霍山县打探、找寻田某某下落。
同年2、3月,被告人杨洋邀约郝谢杰、陈某庚等人,携带刀具前往霍山县找寻报复田某某未果。后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方查找,获悉田某某具体住址。6月11日,杨洋纠集郑伟、陈某庚等人携带刀具前往霍山县蹲守、尾随田某某,待田某某从一经营场所出来后,陈某庚欲持刀上前砍击,杨洋因害怕被田某某开车撞击,遂放弃报复;6月12日下午,杨洋再次纠集郑伟、邵磊、陈某庚、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在霍山县**小区蹲守、追砍田某某,致田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
(1)2013年上半年,刘某甲、胡某甲(在逃)伙同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大观山公墓、平桥工业园等地开设“百家乐”赌场,每场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付强负责抽头,郝谢杰负责望风、抽头,张李杰、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望风,后期被告人邵磊受胡某甲安排负责在赌场维持秩序、采购用品。该赌场共计开设约45场,累计抽头渔利约100万元。其中,被告人付强、郝谢杰、张李杰每人参与约45场,非法获利均约3万元;被告人邵磊参与约10场,非法获利约4000元。
(2)2017年6月至11月,刘某甲、陈某甲(刑拘在逃)、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金安区张店镇开设“龛干子”赌场,每场参赌人员约五十人。被告人郝谢杰(陈某甲安排)、张李杰(刘某甲安排)等人负责抽头,韩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陈某辛(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望风。该赌场共计开设约60场,累计抽头渔利约180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李杰参与约60场,非法获利约3万元;被告人郝谢杰参与约40场,非法获利约2万元。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事实
(一)2011年,刘某甲、陈某戊(在逃)及胡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顾某某(已死亡)开设的合肥市狗场赌场内维持秩序,期间因琐事,顾某某指使刘某甲、陈某戊、胡某丙等人对参赌人员葛某某进行殴打。
(二)2013年9月,刘某甲、胡某甲等人为帮他人向本市原**宾馆经营者谢某某追索债务,于2013年9月26日、9月27日到该宾馆进行滋扰。
(三)2017年,刘某甲、陈某甲等人在本市金安区张店镇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张李杰对不服从赌场管理的参赌人员陶某某进行殴打。
三、恶势力犯罪集团外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杨洋犯罪事实
2005年11月9日上午,李某乙、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王某丁因争抢工程发生矛盾,后姜某某电话安排孙某丙(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带人教训王某丁。当日下午,被告人杨洋、张某丙(另案处理)、罗某某(已判决)、丁某乙(刑拘在逃)受李某丙邀约持械前往本市裕安区**乡四海饭店找寻被害人王某丁,后丁某乙持刀砍击王某丁头部,杨洋等人对其拳打脚踢,致王某丁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丁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被告人郑伟犯罪事实
1.2015年11月20日,晏某某(已判决)与王某戊(已判决)因债务发生纠纷,二人相约斗殴。被告人郑伟等人受晏某某邀约与王某戊邀约的费某某等人在本市金安区寿春路电机厂门口聚集、对峙谈判。因顾某某(已死亡)从中调解,双方人员各自散离。为逞强斗狠,晏某某再次邀约郑伟、邓某某(已判决)等人开车返回电机厂。在电机厂西侧大桥处,郑伟伙同他人手持刀棒冲向王某戊方张某丁、唐某某等人,因与张某丁熟识,郑伟遂放弃殴打并欲阻止同伙未果。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已判决)、丁某丙(已判决)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2017年11月,被告人郑伟为非法牟利,在陈某甲、侯某某等人位于本市裕安区九号香江宾馆的“龛干子”赌场中抽头、非法高利放贷。该赌场共计开设约15场,每场参赌人员约二十人,累计抽头渔利约45万元。被告人郑伟参与约15场,非法获利约5400元。
3.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郑伟在胡某丙(刑拘在逃)等人位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艾莱依厂附近的“龛干子”夜间赌场负责抽头,该赌场共计开设约15场,累计抽头渔利约30万元,被告人郑伟非法获利约5000元。
(三)被告人付强犯罪事实
1.2014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付强受邵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准备砍刀、棒球棍等械具,并伙同周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宣某某(已判决)带领的董某乙(已判决)等数十人在本市裕安区国色天香娱乐会所门口进行械斗,致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宣某某方陈某壬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2014年8月2日凌晨,金某甲(已判决)在本市裕安区龙河路江南世家小区西侧巷内因停车与被害人陈某癸发生纠纷,后金某甲电话邀约被告人付强、刘某乙(刑拘在逃)、高某甲(已判决)等人到达现场持刀追砍陈某癸,并在**小区一毛坯门面房内对陈某癸实施殴打,致该陈头部、手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癸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付强赔偿被害人陈某癸损失10万元。
3.2018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付强及蔡某某、高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本市裕安区九号公馆娱乐会所门口与被害人肖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付强、蔡某某遂对肖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付强等人行至本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小区门口时,又与被害人王某己因琐事发生口角,遂对王某己等人进行恐吓并殴打,致王某己、金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己、金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4.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付强为非法牟利,在宣某某、蔡某某(2人已判决)等人位于本市裕安区九号香江宾馆的“龛干子”赌场中从事抽头等服务,该赌场共计开设约30场,每场参赌人员约二十人,累计抽头渔利约30万元。被告人付强参与约20场,非法获利约1万元。
(四)被告人郝谢杰犯罪事实
1.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陈某甲、侯某某、吕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开设“龛干子”赌场,每场参赌人员约六十人。被告人郝谢杰负责为陈某甲、侯某某管理赌资、分红,偶尔抽小花。该赌场共计开设约120场,累计抽头渔利约600万元。至2017年3月底,被告人郝谢杰参与约100场,非法获利约3万元。
2.2017年1月至4月,陈某甲、侯某某伙同吕某戊等人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艾莱依厂区附近开设“龛干子”夜间赌场,每场参赌人员约三四十人。被告人郝谢杰(陈某甲安排)负责抽头,韩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陈某辛(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望风。该赌场共计开设约50场,累计抽头渔利约100万元。至2017年3月底,被告人郝谢杰参与约30场,非法获利约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郝谢杰、邵磊主动投案。被告人杨洋、付强、郑伟、张李杰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吕某丁、孙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癸、王某丁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杨洋、郑伟、付强、郝谢杰、张李杰、邵磊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洋、郑伟、郝谢杰、付强、张李杰、邵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洋持械、多次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集团中属主犯,适用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又因其系累犯、一人犯数罪,且有部分犯罪事实未满十八周岁,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郑伟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集团中属主犯且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付强持械、多次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集团中属主犯,适用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又因其系累犯、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郝谢杰持械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集团中属从犯,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又因其系累犯、一人犯数罪且有部分犯罪事实属未遂,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李杰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集团中属从犯,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又因其系累犯且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邵磊持械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集团中属从犯,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又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且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该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晓瑜 刘青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洋、郑伟、付强、郝谢杰、张李杰、邵磊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8 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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