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杨洋,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81********,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蒙自市鑫华桂林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洋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李某甲(另案处理)开设于银河路东盟酒店内名为“一泓水乡”的洗浴中心因涉及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同年4月更名为上水云沐,李某甲安排其驾驶员杨某甲(另案处理)担任上水云沐的登记法人,但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宋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仍然延用一泓水乡的经营管理模式开展工作,为继续牟利,依然在洗浴中心三楼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财务人员从杨某乙(另案处理)变更为谢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洋到上水云沐参与经营管理,2018年9月8日上水云沐因涉及卖淫活动再次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查,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上水云沐洗浴中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00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宋某某、夏某某、石某某、王某某、陶某某、梁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洋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记鉴定意见;
5.人像辨认笔录和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六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洋与他人为牟利,在其参与经营管理的场所内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杨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洋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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