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016号
被告人杨洋,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在津无固定住址。2011年3月因诈骗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洋从其女友刘某某处得知被害人陈某某被公司裁员后,谎称能够帮助陈某某办理军队文职工作及解决其与原单位的劳动仲裁事项,以服装费、班车费、合同保证金、仲裁押金、申报三等功、送礼打点关系等名义,向陈某某索要财物。后陈某某在本市南开区家中及熙悦汇等地,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给付被告人杨洋钱款共计55620元及白酒4瓶、茶叶2套。
2020年7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报案。同年9月9日,公安民警在本市和平区一电竞馆内将被告人杨洋抓获。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劳动合同电子版,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详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洋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洋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洋曾因同种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君玮
检察官助理:姜宁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洋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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