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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洪、王伟寻衅滋事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杨洪,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三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伟,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八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洪、王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0日晚,何某某(另案处理)驾车经过武义县白洋街道鸣阳路阿旺宾馆门口,因阿旺宾馆门口停放有一辆汽车导致何某某车辆通行不畅,何某某叫宾馆老板金某某移车,金某某称车辆并非其所有,何某某觉得金某某说话口气大,双方发生争吵。何某某遂打电话叫了被告人王伟,王伟叫了被告人杨洪到场,何某某告知两人金某某说话嚣张,两人听后进入到宾馆对金某某实施殴打,其中杨洪持匕首将金某某手臂扎伤。经武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洪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到案;同日,被告人王伟在壶山街道温泉路113号2单元502房间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洪、王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洪、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洪、王伟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洪、王伟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雅丽

2020年319

附:

    1.被告人杨洪、王伟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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