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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洪宝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一案)_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杨洪宝,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乌海市乌达区,户籍所在地乌海市乌达区,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71********,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乌海市乌达区**医院医生,捕前住乌海市乌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洪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院移送起诉。因系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于2020年8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被告人杨洪宝涉嫌盗窃罪,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同年10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时任乌海市乌达区**医院医生杨洪宝,为牟取私利,在明知美沙酮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私自窃取门诊库房内贮存的美沙酮溶液,以每百毫升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25次贩卖给在门诊接受维持治疗的荣某某,累计贩卖8650毫升,非法获利28200元。经折算,被告人杨洪宝所贩卖的美沙酮溶液中含美沙酮8.65克。

二、盗窃罪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为向荣某某贩卖美沙酮溶液牟利,被告人杨洪宝利用私自配制的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库房和保险柜钥匙,以代替值班为由遣走保安人员,多次盗取美沙酮溶液。

被告人杨洪宝于2020年4月8日在乌海市乌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被告人杨洪宝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秤、汽车、钥匙等物证;2.被告人杨洪宝编制信息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内蒙古**制药有限公司相关证明等书证;3.证人荣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洪宝供述和辩解;5.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6.辨认、搜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洪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为实施毒品犯罪,多次盗窃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智梅

检察官助理:王  田

2020年11月10

                                      

附件:

1.被告人杨洪宝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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