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7〕719号
被告人杨洪泉,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3********,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里**(1999年8月2日因被逮捕注销户口),现在津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被判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洪泉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7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于2017年8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8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6日清晨,被告人杨洪泉行至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被害人刘某某的暂住处,趁其熟睡之机溜门潜入房间内,将其放在枕边的1部黑色OPPO牌R9s型手机及挂在屋内晾衣绳上裤子口袋中的人民币500余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杨洪泉于2017年6月22日在万新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3张;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洪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份;
6、辨认笔录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洪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洪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洪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湘
代理检察员:耿一斐
2017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洪泉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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