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杨洪流,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村**号,宁夏**鑫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洪流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至11月,被害人许某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委托被告人杨洪流代办各类建筑资质证书。双方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总的《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约定:许某某委托杨洪流代办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城市道路及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地基基础三级资质,总费用共计12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害人许某某先后支付被告人杨洪流代办费60万元。后被告人杨洪流分多笔将代办费转入国泰君安期货公司用于炒期货。2017年10月、11月,被告人杨洪流将伪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各一本交给许某某。经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杨洪流交给许某某的宁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2本,证书编号:D36401****)系假证。
2、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洪流与被害人韩某某签订了一份《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被告人杨洪流代办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及安全许可证,约定代办费30万元。2016年12月20日,被害人韩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杨洪流支付代办费18万元。同日,被告人杨洪流将18万元转入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用于炒期货。2017年9月28日杨洪流将伪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提供给韩某某。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宁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宁)JZ安许证字[2017]00****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并非该单位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证书。
3、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洪流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了一份《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被告人杨洪流代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级为二级资质,约定代办费33万元,被害人马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13日、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15日、2018年9月3日通过网银向被告人杨洪流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共计3340O0元的代办各项资质的前期费用。被告人杨洪流收到代办后转入君安期货公司28万元用于炒期货。后被告人杨洪流在马某某再三催促下,于2018年9月给马某某送来伪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D36400****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各一本)、证书编号为(宁)JZ安许证[2018]00****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并非该单位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证书。
4、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洪流与受害人王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被告人杨洪流代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级为二级资质、增项房建三级资质、城市道路及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2月28日王某某通过网银向被告人杨洪流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80OO0元代办费。同日,被告人杨洪流将80000元转入君安期货公司用于炒期货。合同到期后杨洪流并未给王某某办理任何资质和资格证件,也未给其退还代办各项证件的前期费用。
5、2018年1月13日、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洪流与被害人刘某某先后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合同》、《工程类中级职称代理协议》,委托被告人杨洪流代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级为二级资质及相关中级职称证书等。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先后于2018年1月15日、3月21日给向杨洪流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共计680O0元。2018年1月15日,杨洪流向君安期货公司转账60000元用于炒期货。合同到期后杨洪流并未给刘某某办理任何资质和资格证件,也未给其退还代办各项证件的前期费用。
6、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洪流与被害人董某某签订了一份《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被告人杨洪流代办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城市道路及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董某某分别于2017年10月25日、2018年5月3日通过网银向被告人杨洪流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共计170000元的代办各项资质的前期费用。被告人杨洪流收到款后向君安期货公司转入121000元用于炒期货。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杨洪流将伪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交给董某某。
7、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洪流为了方便给他人代办建筑业企业资质,伪造相关身份证件、职业技术证书、公司、单位印章等。2019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洪流租住的银川市金某某悦海新天地2号公寓816房间内扣押了付某某、陈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身份证129张;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8本;扣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15本;扣押《全区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55本;扣押《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l1本;扣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233本;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388本;扣押《毕业证书》3本;扣押“宁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批专用章”等单位、机关印章13枚。2019年3月27日经宁夏公安厅鉴定:常某某、王某乙两张身份证属于合法有效证件,剩余127张身份证均属于伪造证件。2019年3月28日经宁夏建筑职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刘某乙、朱某某、姬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景某某、冯某某、鲍某某)8本证书全部为假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全区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中:陆某某为真证,薛某某、吴某某等14本证书为假证或克隆假证。张某乙、杨某某等55本证书为过期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王某丙、拓某某等11本全部为假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共233本工人证书。其中马某某、彭某某等127本为真证,李某乙、孙某某等54本证书为假证,司某某、王某丁等52本证书残缺、污损,无法辨别真假。2019年3月27日经宁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实:王某丁、张某丙等244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吕某某、梁某某等144本证书信息无法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2019年3月27日经宁夏教育厅核实,马某乙等3人毕业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无查询信息,无登记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身份证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洪流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洪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多次骗取他人财物14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洪流非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企业印章、公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洪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洪流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范娟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金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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