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杨济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兴国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2014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济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济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济成到本区**墟**路**号对面民宅一楼,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鄂D·S****号小轿车的右后车窗砸烂(修复价为人民币708元),并盗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硬币港币5个(共8.4元)及身份证1张。
二、202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济成到本区南岗街黄埔东路3533号之二门口的停车场内,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F7****号小轿车的右后车窗、被害人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G****号小轿车的左后车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O****号小轿车的右后车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9****号小轿车的右后车窗砸烂(修复价共计人民币4462元),并盗走上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共20多元、身份证l张及黑色数据线l条。
三、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济成到本区夏港东江大道路边停车位,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7****号小轿车的右后车窗砸烂(修复价为人民币275元),并盗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四、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济成到本区夏港东园五街路边,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A·B****号小轿车的左后车窗、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9****号越野车的右后车窗、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5****号小轿车的右后车窗砸烂(修复价共计人民币628元),并盗走上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共860多元。
综上,被告人杨济成4次盗窃,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180多元、港币8.4元。
2020年9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济成,并从其住处缴获作案工具及赃物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济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甲、余某某、管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王某乙、梁某某、顾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材料;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搜查及扣押材料;8.发票等书证;9.户籍及前科材料;10.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济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济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济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济成系盗窃惯犯,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杨济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济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杨济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凡
检察官助理 刘玲娜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济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光碟13张,随案移送。
4.本案扣押被告人杨济成的作案工具及赃物一批(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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