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93号
被告人杨浩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于2010年7月2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浩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7日13时许,王某某(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杨浩杰驾驶摩托车从东莞清溪来到惠州市仲恺区寻找盗窃目标。在惠州市仲恺区**镇**路**饭店后一出租房门外发现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辆车牌号NO****红色东力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19.17元)。王某某在一旁望风,杨浩杰上前使用工具撬锁并启动摩托车,尔后杨浩杰驾驶盗得的摩托车,王某某驾驶作案用摩托车往东莞方向行驶。后由王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摩托车卖给东莞市清溪镇一摩的司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获。
2016年2月28日12时许,王某某伙同杨浩杰驾驶摩托车从东莞清溪来到惠州市仲恺区寻找盗窃目标。在**镇**大道**路西侧第**街道一民宅门口发现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黑色东方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33.50元)。王某某在巷口处望风,杨浩杰上前将摩托车推到一旁,使用工具撬锁并启动摩托车,尔后杨浩杰驾驶盗得的摩托车,王某某驾驶作案用摩托车往东莞方向行驶。后由王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摩托车卖给东莞市清溪镇一摩的司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获。
2016年3月1日13时许,王某某伙同杨浩杰驾驶摩托车从东莞清溪来到惠州市仲恺区寻找盗窃目标。在**街道办事处**路**号旁的巷子里发现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车牌号桂J1****红色劲力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87.19元)。王某某在一旁望风,杨浩杰上前使用工具撬锁并启动摩托车,尔后杨浩杰驾驶盗得的摩托车,王某某驾驶作案用摩托车往东莞方向行驶。后由王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东莞市清溪镇一摩的司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获。
2016年3月16日12时许,王某某伙同杨浩杰驾驶摩托车从东莞清溪来到惠州市仲恺区寻找盗窃目标。在**街道办事处**村**路**号一楼楼梯间发现被害人程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粤LH****红色豪江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26.70元)。王某某在一旁望风,杨浩杰上前使用工具撬锁并启动摩托车,尔后杨浩杰驾驶盗得的摩托车,王某某驾驶作案用摩托车往东莞方向行驶。后该车被王某某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破案后,赃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浩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盗窃四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4566.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浩杰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浩杰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卷,量刑建议书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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