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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浩组织卖淫案)_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刑诉〔2019〕1024号

被告人杨浩,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浩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杨浩与李某某、廖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德阳市旌阳区一茶楼见面,共谋开设卖淫场所的事宜。三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出资40万元,承包德阳市旌阳区左岸半岛小区4楼的烨圣会所作为卖淫场所,李某某负责整个卖淫场所的管理,被告人杨浩负责销售部工作的管理,廖某甲负责财务管理。烨圣会所正式营业后,聘用了权某某、旷某某、唐某某、廖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具体经营事宜。该场所每天组织十余名卖淫女在场所内提供卖淫服务,并根据卖淫女的长相收取不同的嫖资。2019年1月14日晚,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治安大队在对“烨圣会所”的检查过程中,现场挡获两对正在卖淫嫖娼的人员和十余名卖淫女。

另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场所组织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浩伙同他人开设卖淫场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聪

检察官助理  廖敏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浩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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