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杨浩,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浩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O05年2月25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2月22日被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浩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浩,听取了被告人杨浩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杨浩以贩卖为目的,联系刘某某(已判决)求购毒品。同年6月2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牌号为浙AN****的轿车,携带毒品自浙江省杭州市出发前往江苏省灌南县杨浩处。当日8时许,刘某某驾车途经南京宁连主线六合南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刘某某裤子右侧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1袋,净重0.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车辆后座黑色背包内一绿色铁盒子里查获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1袋,净重9.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车辆后座纸盒子内查获欲贩卖给杨浩的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5袋共10包,净重分别为24.95克、24.83克、24.64克、24.88克、24.77克、24.90克、24.65克、24.69克、24.80克、24.67克,共计净重247.7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在74.6%至77.1%之间。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浩在江苏省灌南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所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户籍证明、车辆路径信息表、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浩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浩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浩贩卖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鹏
检察官助理:孙笑寒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浩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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