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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海东、曾令超盗窃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杨海东,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唐山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唐山市**区**镇**工房**楼**号,农民。2002年4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宽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令超,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唐山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唐山市**区**镇**村**小区**号。2015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宽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镇**村**区**排**号夏某甲家西房山处的道路旁,将夏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津**的蓝色福田货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66元。

(2)2019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新安镇南亚东村宝新公路老三烧烤马路北侧,将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装载机电瓶及冀****的蓝色福田货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142元。

(3)2019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新安镇马家庄村马永海家前门口处,将马某某停放在该处收割机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920元。

(4)2019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新安镇王善庄村赵某某家前门处,将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自改翻斗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72元。

(5)2019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村张联声家前门马路旁,将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辽****豪沃牌水泥搅拌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688元。

(6)2019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村张俊川家前门马路旁,将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04元。

(7)2019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村张振利家西侧空地,将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冀****福田牌自卸货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92元。

(8)2019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钟庄司家庄村东区3排2号北门处,将张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货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70元。

(9)2019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钟庄镇杨木村3区1排16号钟桐前门处,将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五征牌农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96元。

(10)2019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钟庄镇陈庄村西区8排20号刘某甲家门前马路旁,将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河北****蓝色北京时代货车电瓶盗走。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11)2019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钟庄镇小于村东区北街23号刘某乙家门前马路旁,将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津****五菱之光面包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37元。

(12)2019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杨木村村口西侧中铁二十四局钢筋长门口处,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四轮拖拉机电瓶盗走。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13)2019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钟庄镇船窝村张某戊家门前马路旁,将张某戊停放在该处的农用车电瓶盗走。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14)2019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伙同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钟庄镇燕喜庄村东区2排1号刘某丙家西房山处,将李某丙停放在该处的黄色重庆牌吊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65元。

(15)2019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为图财,经预谋后,驾驶牌照号冀****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钟庄镇前鲁沽村西头公路南侧空地处,将钟某某、张某己停放在该处的津****、津****雷沃1454型胶轮拖拉机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340元。

案发后部分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综上,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盗窃作案15起,涉案金额1079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汽车等物证;

2、​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海东、曾令超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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