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杨海英,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大埔县**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现住在大埔县**镇**栋**房。经梅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2019年6月20日被平远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柏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海英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海英在担任大埔县**局**期间,伙同他人套取公款167.0543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参与私分158万元,并从中分得39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一、伙同他人套取2011年中央财政造林(油茶)补贴试点资金120万元,参与私分116万元,并从中分得29万元。
2013年10月,时任大埔县**局**郭某某与计财股**张某甲、营林股**张某乙(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通过虚假材料套取2011年中央财政造林(油茶)补贴试点资金事宜。经商议,由张某乙负责提供油茶种植农户的名单,张某甲负责收集油茶种植农户身份证复印件,郭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海英用张某甲收集的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银行卡用于套取上述资金并负责保管。之后,杨海英根据张某甲提供的陈某元、刘某周等7名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开通了7个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2011年中央财政造林(油茶)补贴试点资金。2013年12月,第一批资金60万元到农户账户后,郭某某先安排4万元给张某甲使用,剩余的56万元由杨海英负责保管。杨海英将钱取出后,和郭某某、张某甲一起将钱私分,其中杨海英分得13万元。
2014年8月,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按照上述方法继续套取2011年中央财政造林(油茶)补贴试点资金。2014年9月,第二批资金60万元到农户账户后,杨海英将钱取出,并和郭某某、张某甲一起将钱私分,其中杨海英分得16万元。
二、伙同他人套取省级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资金47.0543万元,参与私分42万元,并从中分得10万元。
2014年8月,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与大埔**有限公司**游某某通过虚假合同、调查验收表、结算表及虚开工程发票等材料,套取省级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资金47.0543万元。杨海英按照郭某某和张某甲要求,向张某甲提供了农户陈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通过大埔**有限公司套取的项目资金。2014年8月11日、12日,该项目资金47.0543万元拨付到大埔**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于同年8月14日将42万元转入陈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杨海英将钱取出后,和郭某某、张某甲一起将钱私分,其中杨海英分得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海英退还赃款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搜查笔录;4.物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世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杨海英现羁押在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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