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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涛、陈俊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969号

被告人杨涛,男,1998年****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8********,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16年9月27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俊,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资阳市雁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2014年7月9日因诈骗罪、盗窃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涛、陈俊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19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5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杨涛、陈俊经共谋后,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华美东街68号风味轩店铺内,将被害人徐某某店铺内的现金4000余元、二条香烟、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

2.2019年5月19日5时许,被告人杨涛、陈俊经共谋后,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物流大道676号天猫小店内,将被害人赖某某店铺内现金900余元及价值20980.1元的50余条香烟盗走。

3.2019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杨涛、陈俊经共谋后,在成都市温江区涌泉镇清泉南街471号附202号,将被害人姚某某店铺内的一台机械革命牌笔记本电脑、一个藏蓝色钱包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价值6320元。现被盗笔记本电脑已发还姚某某。

2019年5月22日13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传化物流富森汽配城内将被告人杨涛、陈俊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涛、陈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涛、陈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涛、陈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涛、陈俊出于共同犯意,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涛、陈俊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涛、陈俊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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