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76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5年11月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于2017年5月3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8月4日凌晨,携带钳子、手套、口罩等物,至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文水园小区3号楼2单元门口,趁无人之机,采取用钳子等物砸毁汽车玻璃的手段,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冀B****T号大众牌汽车右前门玻璃砸碎,窃取存放于该车内储物盒等处的现金人民币约80元。被告人杨某后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46元。
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8月12日凌晨,携带上述物品,至武清区曹子里镇芳菲苑小区,后分别在24号楼及30号楼楼下,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郭某某、许某某分别停放在上述地点的冀C****8号北京牌汽车右后门玻璃、皖M****8号福特牌汽车右前门玻璃砸碎,窃取存放于上述北京牌汽车内座位上的布包一个、福特牌汽车手抠内的现金人民币80余元。该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耳机、头绳等物。被告人杨某后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毁汽车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415元,被盗的布包、耳机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余元。上述被盗的布包、驾驶证等物已追退。
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8月15日凌晨,携带上述物品,至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西路轩迪办公门前,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津M****1号东风日产牌汽车右前门玻璃砸碎,窃取存放于该车内手抠等处的现金人民币40余元。被告人杨某后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97元。
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8月18日凌晨,携带上述物品,先后至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西路东侧“福兴轮胎商行”门口、曹子里镇朱家码头村龚某某家门口及武清区徐官屯街道芳菲苑小区12号楼楼下,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杨某甲、龚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分别停放在上述地点的冀R****8号捷达牌汽车、津K****6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冀F****H号长安牌汽车、冀R****5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右前门玻璃砸碎,窃取存放于上述捷达牌汽车内利群牌香烟8盒、香蕉、零食等物,津K****6号汽车内现金人民币40余元及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长安牌汽车内现金50元。被告人杨某后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毁汽车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702元,被盗的香烟、钱包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0余元。上述被盗的钱包等物已追退。
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8月24日凌晨,携带上述物品,至武清区徐官屯街道景瑞花园小区36号楼楼下及武清区曹子里镇陆掘河村祖某某家门口,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黄某丙、祖某某分别停放在上述地点的津N****1号东风日产牌汽车、津D****3号奥迪牌汽车右前门玻璃砸碎,窃取存放于上述东风日产牌汽车储物箱内现金人民币475元、奥迪牌汽车内现金100余元及玉溪牌香烟3盒。被告人杨某后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毁汽车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562元,被盗的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0元。
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8月27日凌晨,携带上述物品,至武清区曹子里镇芳菲苑小区,后分别在该小区5号楼5门门前及2号楼5门门前,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宋某某、郝某某分别停放在上述地点的冀J****4号雪佛兰牌汽车、冀R****0号长城牌汽车右前门玻璃砸毁,窃取存放于上述雪佛兰牌汽车内现金人民币21元,后窃取郝某某存放于上述2号楼5门楼道内的自行车1辆。被告人杨某后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毁汽车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314元,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0元。该被盗自行车后被追退。
被告人杨某后被查获。上述被盗钱款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贾某某等人证言;
2.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杨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改造,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德琪
2017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74页;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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