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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涛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杨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15日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13日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杨涛在重庆市渝北区安康路50号,采取钻门缝入室的方式,进入“丘山窖藏”门市内,将被害人杜某某放于该门市抽屉内的人民币7000元盗走。

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杨涛在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广场“王少龙火锅”附近,采取拉车门的手段,进入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渝A8****的长安牌面包车内,将被害人阳某某车内的棕色钱包一个和备用车钥匙一把盗走。

2019年10月25日5时许,被告人杨涛在重庆市渝北区双湖路99号“木鱼石花园”小区办公楼负1-1,通过翻窗入室的手段,将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办公使用的二部华为牌荣耀畅玩7型手机和一部红米牌手机盗走。经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所涉被盗的二部华为牌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92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一个钱包和二部华为牌手机追回,并将二部手机发还被害公司。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杨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涛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证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刑事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涛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涛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因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涛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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