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19号
被告人杨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13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涛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136号盛行广告门市外,使用螺丝刀打开该店的门锁,将店内被害人黄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
2020年7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杨涛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黄桷树公园停车场,使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乐某某停在此处的车门,将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同日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涛来到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2号甜源超市,使用螺丝刀撬开该店门锁,将店内被害人苏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盗走。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涛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涛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涛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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