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82号
被告人杨涪贵,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6********,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8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綦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涪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 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涪贵在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三九路94号明家沟公交车站站牌处,以6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五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李某某,随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李某某被綦江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某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五颗。经过称量鉴定,民警从李某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重0.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重0.5克,且全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20年5月18 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涪贵在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办事处对面路边以500元价格贩卖一袋甲基苯丙胺和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李某某,随后驾驶租赁来的渝A*****观致牌越野车逃离现场。民警于当日17时许在綦江区文龙街道名扬国际广场外马路边将杨涪贵从车内抓获。民警从杨涪贵驾驶的车辆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一袋、手机两部等物品,从李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两颗。杨涪贵到案后对该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过称量,从杨涪贵和从李某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重1.8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重0.4克。上述毒品疑似物经过鉴定,全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涪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现场交易视频、辨认、搜查、称量等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验报告,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结合被告人杨涪贵的供述和辩解等共同证实,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涪贵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
3.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涪贵系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涪贵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涪贵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涪贵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冬容
检察官助理:曾新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涪贵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九张;
3提讯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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