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清山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清山,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地荆州市荆州区**镇**街道**组,住荆州市荆州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24日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清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24时许,被告人杨清山在荆州区**镇**街**号门口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鄂D****0黑色东风牌日产天籁轿车未锁,便进入车内翻找物品,发现该车钥匙在车内,杨清山便将该轿车开走。被告人杨清山驾驶该轿车行驶至荆州区**镇**公路与**省道交汇处附近将车牌卸下扔在路边,而后驾驶该车行驶至荆州市沙市区**路与**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寄卖行门口予以停放。经鉴定,被盗黑色天籁轿车价值人民币88356元,被盗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清山在荆州区**镇**车棚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鄂D****9银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推至自己家中,而后便将该车车牌和尾箱卸下。数日后,被告人杨清山将该车推至荆州区**镇**村唐某某经营的店内,要唐某某为该车更换车锁,因无合适的车锁而未果。经鉴定,被盗黑色天籁轿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

3、2019年7月24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清山在荆州区**路**号**中心门口发现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车牌号为湘F****7黑色比亚迪牌轿车未锁,便进入车内翻找物品,发现该车钥匙在车内,杨清山便将该轿车开走。被告人杨清山驾驶该车行驶至公安县**镇**村**组将车牌卸下扔在路边,而后驾驶该车至荆州市荆州区**社区内并停放数日,后将该车变卖获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被盗黑色比亚迪牌轿车价值人民币94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刘某甲的陈述;4、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案发现场视频及审讯视频资料;7、被告人杨清山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清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清山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清山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清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清山有期徒刑四年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灿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清山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