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559号
被告人杨清泉,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总经理,住江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清泉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7日释放。被告人杨清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洁,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销售总监,住张家港市**镇**岸**幢**室(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被告人江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清泉、江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清泉、江洁,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杨清泉、江洁在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端负责人范某某及张家港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拉拢下,筹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由被告人杨清泉担任总经理、由被告人江洁担任销售总监,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在张家港市**镇,通过门店介绍、业务员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支付6.8%-12.8%不等的高利息为诱饵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销售“白银经营性租赁合同”、“宝信盈”、“豪威富”、“东保乐享”等理财产品,共计向15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
经审计,被告人杨清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9934.72万元;被告人江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9623.92万元。目前,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2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清泉、江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清泉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圳源**分公司签单明细表、苏州市衡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等;
2.证人左某某、路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清泉、江洁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清泉、江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清泉、江洁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清泉、江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松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清泉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洁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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