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杨清纯,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3********,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2002年8 月因犯绑架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 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清纯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清纯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程某某家,盗得人民币26.1元。
被告人杨清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清纯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被盗物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清纯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清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清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清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清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清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清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林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清纯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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