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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渝临、王兴等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06号

被告人杨渝临,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邻水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办事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兴,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四川泸县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敏,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渠县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单元**。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古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路**号**幢**,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大道**号**小区**栋**。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06月22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19日经本院批准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奉节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渝临、王兴、罗敏、郭某某、熊某某、黄某甲、郑某某、古某某、李某甲、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8月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2020年9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杨渝临、王兴共同出资在重庆市巴南区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设立重庆市古悦斋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悦斋公司)。2019年7月底,罗敏投资入股该公司。此后,杨渝临、王兴、罗敏三人每日平分公司收入。古悦斋公司招募被告人郭某某为业务员后,于2019年8月份将其任命为总监,负责管理业务员、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招募被告人熊某某、古某某、郑某某、李某甲、黄某甲、何某甲等人为公司业务员。该公司虚构可以为他人提供古玩藏品送拍服务的事实,由各业务员通过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与被害人联系,邀约有意向出售古玩藏品的被害人到公司对其藏品进行鉴定。在洽谈过程中,业务员按照话术,宣称公司实力雄厚,有海外拍卖渠道或者已有买家看中藏品并出价,藏品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拍卖成功退回全部费用,诱使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艺术品委托交易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诱骗其缴纳展览、展销、保管运输等服务费用几千至几万元不等。被害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该公司未提供任何服务。通过该种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2.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6日,古悦斋公司员工以送拍猪宝一个为由,诱骗被害人吴某甲缴纳服务费2.9万元。

2.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以送拍光绪元宝一枚为由,诱骗被害人余某某缴纳服务费2.5万元。

3.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与古悦斋公司员工以送拍钱币一枚为由,诱骗被害人朱某某缴纳服务费2万元。

4.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与古悦斋公司员工以送拍钱币一枚为由,诱骗被害人蔺某某缴纳服务费0.5万元。

5.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介绍,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熊某某以送拍晚清铜墨盒一个为由,诱骗被害人李某乙缴纳服务费3万元。

6.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熊某某以送拍古币一枚为由,诱骗被害人周某某缴纳服务费2万元。

7.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熊某某以送拍铜牌一副为由,诱骗毛某某缴纳服务费2.5万元。

8.2019年8月19日,古悦斋公司员工以送拍钱币一枚为由,诱骗被害人彭某某缴纳服务费2万元。

9.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熊某某以送拍黄花梨桌为由,诱骗被害人张某甲缴纳服务费5万元。

10.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熊某某以送拍钱币一枚为由,诱骗被害人聂某某缴纳服务费1万元。

11.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黎某某招揽至古悦斋公司,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公司员工以送拍袁大头钱币一枚为由,诱骗黎某某缴纳服务费3万元。

12.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古悦斋公司员工以送拍宣统元宝一枚为由,诱骗被害人陈某某缴纳服务费2万元。

13.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送拍全国通用粮票一张为由,诱骗被害人杨某甲缴纳服务费1万元。

14.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古悦斋公司员工以送拍占洋币一枚为由,诱骗被害人杜某某缴纳服务费2万元。

15.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以送拍青花瓷盘一个为由,诱骗被害人唐某甲缴纳服务费0.5万元。

16.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何某甲以送拍光绪元宝一枚为由,诱骗被害人刘某甲缴纳服务费2万元。

17.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郑某某以送拍极品夜明珠原石一块,诱骗被害人王某甲缴纳服务费1万元。

18.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送拍大清银币一枚,诱骗被害人唐某乙缴纳服务费2万元。

19.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黄某甲以送拍字画一幅为由,诱骗被害人阿某某缴纳定金1千元,同月26日再次诱骗阿某某缴纳服务费2.4万元。

20.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以送拍四川铜币一枚,诱骗被害人杨某乙缴纳服务费2万元。

21.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以送拍陨石一枚为由,诱骗被害人乔某某缴纳服务费1万元。

22.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熊某某以送拍猪宝一个为由,诱骗被害人吴某乙缴纳服务费2万元。

23.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李某甲以送拍字画一幅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乙缴纳服务费3万元。

24.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郑某某、熊某某以送拍鸡宝一个为由,诱骗被害人卫某某缴纳服务费2万元。

25.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黄某甲以送拍紫砂壶一个,诱骗被害人何某乙缴纳服务费2.5万元。

26.2019年9月24日,古悦斋公司员工以送拍清代人物故事图一幅,诱骗被害人姜某某缴纳服务费2万元。

27.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古某某以送拍绘图蓝本易经一本,诱骗被害人黄某乙缴纳服务费2万元。

28.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拍卖元代钧窑瓷器一个,诱骗被害人杨某丙缴纳服务费2万元。

29.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以以送拍错版双翻币一枚,诱骗被害人伍某某缴纳服务费0.5万元。

30.2019年9月26日,古悦斋公司员工以送拍袁大头一枚,诱骗被害人肖某某缴纳服务费2万元。

31.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熊某某以送拍全国通用粮票一张,诱骗被害人苟某某缴纳服务费2万元。

3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以送拍孙中山开国纪念币一枚,诱骗被害人黄某丙缴纳服务费1.5万元。

33.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以送拍云南省造光绪元宝一枚,诱骗被害人李某丙缴纳服务费1.5万元。

34.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何某甲以送拍翡翠关公吊牌一个,诱骗被害人唐某丙缴纳服务费2万元。

35.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何某甲以送拍唐朝金库金蛙一只,诱骗被害人刘某乙缴纳服务费2万元。

36.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签订协议,被告人黄某甲以送拍孙中山开国纪念币一枚,诱骗被害人张某乙缴纳服务费2万元。

综上,罗敏入股后古悦斋公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5万元,郭某某参与金额48万元,诈骗金额21万元,熊某某参与金额24万元,诈骗17.5万元,黄某甲参与金额14万元,诈骗金额8.9万元,李某甲参与金额8万元,诈骗金额2万元,何某甲参与金额6万元,诈骗金额2万元,郑某某参与金额6万元,诈骗2万元,古某某诈骗金额2万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兴在重庆市江北区**路**2**单元**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罗敏在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单元**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渝临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街上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庆市南岸区吉卡布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枢纽站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熊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古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南岸区天龙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何某甲在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四村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到龙洲湾派出所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古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乙2万元,被告人熊某某赔偿被害人卫某某2千元、被害人周某某2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收据、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丁、程某某、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余某某、朱某某、蔺某某、李某乙等36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渝临、王兴、罗敏、郭某某、熊某某、黄某甲、古某某、郑某某、李某甲、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指认现场、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渝临、王兴、罗敏、郭某某、熊某某、黄某甲、古某某、郑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渝临、王兴、罗敏、郭某某、熊某某、黄某甲、古某某、郑某某、李某甲、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杨渝临、王兴、罗敏数额巨大,郭某某、熊某某、黄某甲、古某某、郑某某、李某甲、何某甲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渝临、王兴、罗敏、郭某某、熊某某、黄某甲、古某某、郑某某、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渝临、王兴、罗敏、郭某某、黄某甲、古某某、何某甲、李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佩玉

                              检察官助理: 冯   华                       

                             2020929

                          

附件:1.被告人杨渝临、王兴、罗敏、郭某某、熊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古某某、郑某某、李某甲、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黄某甲联系电话:1830607****;古某某联系电话:1398336****;李某甲联系电话1730231****;何某甲联系电话:1992312****;郑某某联系电话:1303236****、1842648****.

2.案卷材料二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三十份

5.涉案物品公章、财物专用章等15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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