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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满根盗窃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杨满根,男,1974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分宜县**镇**路**号**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4月29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满根(以下简称为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以下简称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有两次盗窃刑罚前科。2020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在分宜县钤山西路分宜商城菜市场从被害人上衣右边口袋内扒窃一部蓝色vivo品牌手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87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在新余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身份信息查询、购买手机保质单、抓获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满根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满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满根曾因盗窃两次受过刑事处罚,又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87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满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杨满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满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满根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瑞华

检察官助理:邹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满根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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